

本文探讨了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争议、宅基地的归属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作者认为,违章建筑应受非难,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否定违法建筑所有权的观点存在法理逻辑上的缺陷。同时,由于违法建筑大量存在,人民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经常陷于无法可依的窘迫之境,也必然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因此,承认违法建筑所有权的客观实在性,尊重和保护违法建筑所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是法理逻辑的必然结论,也是法制实践的当然要
法律分析
一、是否可以将违章建筑认定为所有权存在争议。一般认为,违法建筑因其违法事实的存在而应受非难,不能取得所有权。笔者发现,所有否定违法建筑所有权的观点,均存在法理逻辑上的缺陷;由于违法建筑大量存在的现实,使得人民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经常陷于于无法可依的窘迫之境,也必然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并且,不承认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对治理违法建筑现象并无实益。因此,笔者认为,承认违法建筑所有权的客观实在性,尊重和保护违法建筑所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是法理逻辑的必然结论,也是法制实践的当然要求。
二、宅基地的归属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
1、土地权属无争议、无权利负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如《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流转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依据国家法律需立项审批建设项目的,应依法取得立项批复。”
2、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3、流转期限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拓展延伸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然而,宅基地的归属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另一方面,根据《宅基地条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因此,宅基地的归属问题既有法律依据,也存在现实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宅基地的实际管理主体,具有管理权和处置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则属于农民个人,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在实际操作中,农民集体所有和农民个人所有在宅基地管理中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依法予以解决。
另外,宅基地的归属问题还与城市房地产开发密切相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居民对住房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农村宅基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城市开发商将目光投向农村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处理宅基地的归属问题,平衡各方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之,宅基地的归属问题具有复杂性,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在尊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三条 除法律、行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