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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计相关司法解释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8: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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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计相关司法解释

一、新老会计制度的差异(略)。二、福利费问题。依据“沪税外–1999–111号”“沪税外–2000–36号”文件规定,目前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各项工资的附加性支出为:医疗保险5.5%,住房公积金7%,养老保险25.5%,职工教育经费1.5%,工会经费2%.(依据2000–10–20上海市政府92号令规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10%,地方附加医疗保险2%)福利费应按实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得计提.原执行的中方员工的15%-20%住房基金提取制度因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废止了原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所以从10月份起不再计提。如10-12月份计提并有结余的,应按原渠道冲回。三、工资应采用按实列支,名义工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外方人员工资在年初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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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新老会计制度的差异(略)。二、福利费问题。依据“沪税外–1999–111号”“沪税外–2000–36号”文件规定,目前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各项工资的附加性支出为:医疗保险5.5%,住房公积金7%,养老保险25.5%,职工教育经费1.5%,工会经费2%.(依据2000–10–20上海市政府92号令规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10%,地方附加医疗保险2%)福利费应按实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得计提.原执行的中方员工的15%-20%住房基金提取制度因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废止了原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所以从10月份起不再计提。如10-12月份计提并有结余的,应按原渠道冲回。三、工资应采用按实列支,名义工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外方人员工资在年初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一、新老会计制度的差异(略)

二、福利费问题:

依据“沪税外–1999–111号”“沪税外–2000–36号”文件规定,目前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各项工资的附加性支出为:医疗保险5.5%,住房公积金7%,养老保险25.5%,职工教育经费1.5%,工会经费2%.(依据2000–10–20上海市政府92号令规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10%,地方附加医疗保险2%)福利费应按实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得计提.原执行的中方员工的15%-20%住房基金提取制度因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废止了原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所以从10月份起不再计提。如10-12月份计提并有结余的,应按原渠道冲回。

三、工资应采用按实列支,名义工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外方人员工资在年初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四、有关会计年度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应执行中国会计法的规定,不能采用母公司的会计年度。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报表时可在中国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后提供。(财会2002–5号)

五、待转销汇兑损益,如为贷方余额,用于弥补亏损时,会计分录处理为借:待转销汇兑损益,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但在编制利润分配表时,此笔金额应计入表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其他转入数。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养老、住房、医疗三项基金余额从“应付工资”科目结转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后,可以留待以后年度使用。养老、住房、医疗三项基金按实列支,福利费支出可在费用中先列支14%。超过部分再冲原转入的结余额。

七、有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大修理费的核算暂按原规定执行。房屋装修费调整资产原值。(沪税外2000–130号文)

八、固定资产原不使用、未使用的资产不计提折旧,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计提折旧的,不须追溯调整。因外商投资企业是从2002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

九、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会计准则的问题,现已颁布16个准则。除“关联方及其交易”“中期报告”二个披露要求准则外,其他核算类准则,外商投资企业都应执行。

十、资产负债表的填列问题:74行“国有法人资本”填“中方投入资本”?75行填“外方投入资本”??77行填“已归还投资”(中外合作企业)16行“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不应有余额??33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不应有余额

十一、利润及利润分配表4行“销售折扣与折让”不填??9行“经营费用”由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填列10行不填?11行“递延收益”由对外经济合作公司填列??12行“代购代销收入”13行“其他”不填19行“其他”不填?22行“期货收益”不填??30行“其他”31行“其中: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利润”不填?37行“其他支出”38行“其中: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不填?46行“其他调整因素”一般企业不填。外经企业填列。但如由以“待转销汇兑收益弥补亏损的,应填列在此行。?分配的利润在60行“应付普通股股利”填列

十二、现金流量表49行“存货的减少”应以帐面余额计算填列,??50行“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应以帐面余额填列38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计提的全部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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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老会计制度的差异(略)。二、福利费问题。依据“沪税外–1999–111号”“沪税外–2000–36号”文件规定,目前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各项工资的附加性支出为:医疗保险5.5%,住房公积金7%,养老保险25.5%,职工教育经费1.5%,工会经费2%.(依据2000–10–20上海市政府92号令规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10%,地方附加医疗保险2%)福利费应按实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得计提.原执行的中方员工的15%-20%住房基金提取制度因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废止了原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所以从10月份起不再计提。如10-12月份计提并有结余的,应按原渠道冲回。三、工资应采用按实列支,名义工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外方人员工资在年初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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