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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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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次数限制为两次。补充侦查可以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起诉书宣读、证据调查、辩论等环节。法律分析;一、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补充侦查,它的次数是只能够以两次为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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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次数限制为两次。补充侦查可以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起诉书宣读、证据调查、辩论等环节。法律分析;一、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补充侦查,它的次数是只能够以两次为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次数限制为两次。补充侦查可以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起诉书宣读、证据调查、辩论等环节。

法律分析

一、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

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补充侦查,它的次数是只能够以两次为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5、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涉及到一些补充侦查的问题的话,大家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话,他们是非常的清楚的,这主要就是在两者之间所来回进行一个案件的关系,有一些案件并不是调查的非常清楚,此时就需要退回。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为两次。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的充分和公正。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需要密切合作,以便尽快补充完毕。对于补充侦查完毕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对于一些调查不清的案件,退回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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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次数限制为两次。补充侦查可以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起诉书宣读、证据调查、辩论等环节。法律分析;一、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补充侦查,它的次数是只能够以两次为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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