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因错误认识导致行为与意图不符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包括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违法强制规定等情形。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也可能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
一、重大误解的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
1、重大误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是非常常见的,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签订,但即使这样后期也可以存在合同的相关条款违法,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重大误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也为无效民事行为。在实践中,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