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2006)、《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这些制度分别于不同年份颁布实施,执行时间也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企业是否执行这些制度有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是否执行。例如,深圳市规定大中型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而小企业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38项具体准则。
法律分析
【问题】
现阶段企业都执行哪些会计制度?这些会计制度都是哪年颁布实施的?
【解答】
1、《企业会计准则》(2006)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于2006年2月25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于2004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于2000年2月29日颁布,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16项具体准则不是在同一年发布的,由财政部分别发布。如《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于2001年11月9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1月18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已做规定。企业应接合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能否执行该制度。
比如《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深财会[2007]89号)规定,大中型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38项具体准则,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38项具体准则。也就是说,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
结语
根据以上解答,目前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2006)、《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这些制度分别在不同的年份颁布并开始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企业是否执行这些制度已经做出了规定。例如,深圳市财政局规定大中型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38项具体准则,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38项具体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