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坏军婚罪的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坏军婚案是可以由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即不需要经过机关或立案侦查,不通过提起公诉,而由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
另一方面,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14条第2款:对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机关受理并移交的,机关应当受理,破坏军婚案也可以由机关立案侦查。具体来讲包括两种情况:
1、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直接向机关控告的破坏军婚案;
2、由移送机关的破坏军婚案。
二、破坏军婚罪的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可分为3种:
(一)级别管辖,即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包括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管辖。
(二)地区管辖,即同级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破坏军婚案的犯罪地,是指发生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地点。犯罪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犯罪地进行自诉。
(三)专门管辖,即专门与普通之间或专门相互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军内人员有破坏军婚犯罪行为或发生在军营内的破坏军婚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应按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处理:保卫部门对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军事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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