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侦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2)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九条
一、检察院发现本院办案活动具有哪些情形要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
(2)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3)违反羁押期限、办案期限规定的;
(4)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
(5)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6)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五条
二、刑事案件处于逮捕阶段会继续抓捕其他涉案人员吗
刑事案件处于逮捕阶段会继续抓捕其他涉案人员。
刑事案件立案批捕需要遵守公安机关受到案件资料→审查→立案并且侦查→提出逮捕请求→检察院批捕的流程,具体的流程如下:
1、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