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则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年审流程
一、办理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或者外省市核发的牵引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
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审验
二、办理地点及受理时间
(1)办理地点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注:请根据您具体所在的省市区根据网站查询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调休除外)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定期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定期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