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探讨了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的区别。破坏军婚罪涉及两种情况: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和结婚;重婚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在主观认识内容方面,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并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重婚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
法律分析
一、行为方式各异。
1、破坏军婚罪涉及两种情况: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和结婚。
2、重婚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二、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1、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2、重婚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
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三、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1、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其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2、重婚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
四、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1、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重婚罪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五、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1、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坏军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
2、重婚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六、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
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破坏军婚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
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军人婚姻,必须加强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区别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结语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主观认识内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以及所侵犯的客体等方面。重婚罪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主观上分为对有配偶的人和没有配偶的人两种情况,侵犯的是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坏军婚罪则涉及两种情况: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和结婚,主观上必须认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同时,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而重婚罪的对象则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在实践中,虽然客观上可能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具体定罪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
法律依据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06-10)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