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在行为方式、主观认识内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以及所侵犯的客体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区别。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但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
法律分析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破坏军婚或者破坏集体婚礼等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具体刑罚的把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对于破坏军婚行为,应强调其对国家、社会和家庭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依法从重处罚。
在处理破坏军婚案件时,公检法三机关需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同时,社会各方面也要共同关注该类犯罪行为,加强对军婚的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06-10)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06-10)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给予支持。
国防法(2020-12-26) 第六十二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