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开庭程序包括法庭调查、双方辩论和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分居满二年等。另外,失踪被宣告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诉讼均应准予离婚。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包括核对被告人身份、宣布庭审纪律、告知权利等,具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法律分析
离婚案第一次开庭的程序有:
1.进行法庭调查,首先法官询问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然后是被告答辩、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最后就案件事实双方互相提问,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2.双方进行辩论;
3.法院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有:核对被告人的身份;宣布庭审纪律;宣布被告人法庭上应享有的权利;宣布对本案采用的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庭组成人员;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结语
离婚案的开庭程序包括法庭调查、双方辩论和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通过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若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或夫妻分居满二年等情况,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准予离婚。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包括核对被告人身份、宣布庭审纪律、告知被告人权利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等事项。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时,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