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设赌场罪的构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以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5、特定情形。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以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等。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开设赌场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犯罪,此时要看有没有达到规定的定罪标准,在达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