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年初,李某在家突感身体不适,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长沙某医院接到120急救中心的急救任务,安排救护车前往事发地处理。李某被抬上救护车后,医生使用器械对李某进行检测,此时生命体征监测仪检测显示李某停止呼吸。
次日凌晨,某医院向李某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明显示,李某死亡地点为“来院途中”。家属认为,在救护车到达之前,家属明确告知医生李某有血压高、右手麻木、疼痛、鼻窦炎、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的症状以及身体肥胖的体质特征等基本情况。救护车到达楼下后,随车医生只身上楼,未对病人做出任何初步诊断与救治,即吩咐病人亲属将李某挪至棉被躺平后裹着抬下楼。
家属认为,医院在院前急救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未及时对患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医院的重大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给家属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医院认为其的院前急救过程符合医疗原则,不存在过错。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家属委托我所为其维权。
我所律师接案后,立即研究案件材料,并向申请对医院的急救行为、医疗行为、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参与救治李某的院前急救医护人员、急诊抢救医护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质、急救资质进行鉴定;对医院行为与李某死亡之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无法给出明确意见,未予受理。
我所律师在庭审中提出:
1、医院未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在患者家属明确要求下仍拒绝提供病例,患者家属有权对病例真实性质疑,由此导致的鉴定不能等不利后果应由医院承担。
2、医院在院前急救时未按照《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及《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配备护士和医疗救护员,仅派一名医生出车急救且院前急救医生未携带任何急救器械就独自上楼未进行任何诊治违反了相关条例规定。
最终,认为医院只派一名医生前往急救,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酌情认定医院承担10%的责任,判决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215033元。
司法实践中,通常患方需要通过鉴定机构完成对医疗机构过错、因果等问题进行举证,但是法律并未对此进行强制规定,如若患方可通过诊疗过程、用药、手术、处方、检查、化验、医嘱和体质等方面综合分析,也能完成对过错与因果的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