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一般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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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04:13:52
地方性法规一般称
法律主观。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法律客观。
导读法律主观。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地方性法规一般称
法律主观。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法律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