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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3: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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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2、被害人基于实现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做出适当、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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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2、被害人基于实现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做出适当、合理的平衡。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2、被害人基于实现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做出适当、合理的平衡。

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被害人在提供陈述方面与证人具有相似的地位。他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言词证据是由当事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保证其真实性和使其具有证明力,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运用规则:

1、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言词证据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审问称为讯问;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证人等的问话称为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陈述人能够如实陈述,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收集言词证据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进行,使陈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实的顺序进行陈述,切忌诱导、暗示。对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应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并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此外,收集言词证据应及时进行,以防止陈述人因时间久远而淡忘或遗忘。

在证据的保全上,也要根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言词证据,一般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证人当事人可亲笔书写证词或供词,也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记录。

2、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要着重审查言词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夸大事实;证人、鉴定人有无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等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鉴定,陈述人感受案件事实时客观环境的好坏,如光线的明暗、势的高低,天气的变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刑讯“等等。

3、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对案件的查证和对全部证据的审查,都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即:应当众进行口头讯问,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允许仅用案卷中的书面材料来认定案情和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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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2、被害人基于实现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做出适当、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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