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办理结婚登记。但现实中,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男女双方举办婚礼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婚姻关系并未建立。
1994年2月1日后,我国取消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目前对1994年2月1日前符合事实婚姻的,仍按事实婚姻处理。
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仍存在大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出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定者做了上述规定。
补办结婚登记与事实婚姻是有着明显区别,按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补办结婚登记是要求双方以补办结婚登记为前提,如果双方没有补办,即便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也不能按照婚姻关系来处理。
而事实婚姻则以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为前提,要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我们正常的登记婚姻。
由此总结出三种婚姻,事实婚姻、应当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登记婚姻。
今天聊的是应当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何时起算。
这个看似枯燥的问题,却因双方人身关系的不同而带来财产归属的巨大变化。
显然,这个问题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共同债务都产生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带来的法律结果,可参考不领结婚证的“八”大法律后果!最后一点,可是吃大亏...
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可溯及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但是,满足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不等于从同居关系起算。按照法律规定,结婚实质要件如下: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3、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
4、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双方同居时,可能因未满法定婚龄,或一方隐瞒已婚的事实等情况而无法进行婚姻效力的追溯。
除满足结婚实质要件外,还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比如举办婚宴酒席、双方稳定共同生活、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双方为父母亲等等。
司法实践中,还要提供形式上的关键证据,让法官区分正常办理结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从而获得补办结婚登记所带来溯及力。
比如,双方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时,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上面会载明“本人于对方自X年X月X日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内容,
虽然,该声明内容未经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但基本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在此基础上,法官结合双方何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最终确定婚姻关系追溯到何时的问题。
理论上,补办结婚登记可溯及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
但在实务中,如何举证证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以及双方在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不容易。
对于普通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对于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的选项,因不知晓两者的法律意义而无法选择准确的登记类型,最终造成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从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者:广州姚志勇律师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