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人民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人民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3)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对于机关执行人民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5)人民发现机关或者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6)人民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机关回复。
(7)人民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告,并抄报上一级机关。上级人民认为下级人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机关督促下级机关纠正;上级人民认为下级人民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机关。
一、哪些刑事案件上级人民可以指定管辖
1、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可以指定管辖:
(1)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2)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3)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