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执行强制报废。
根据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条例》第7条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进行报废指导。
机动车所有人达到下列里程的,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拆解、销毁手续,并提交登记证书;报废机动车的车牌号、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型、微型出租车客运行驶里程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客运行驶里程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客运行驶里程60万公里;
(二)租赁乘用车60万公里;
(三)中小客车行驶里程50万公里,大型客车行驶里程60万公里;
(四)公共交通和客车行驶距离为40万公里;
(五)其他小微运营客车行驶里程60万公里、中型运营客车行驶里程50万公里、大型运营客车行驶里程80万公里;
(六)特种校车行驶40万公里;
(七)小型、微型非经营性乘用车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里程60万公里;中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
(八)小型货车行驶里程50万公里,中、轻型卡车行驶里程60万公里,重型卡车(包括半挂车、全挂牵引车)行驶里程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卡车行驶里程40万公里,低速多缸车行驶里程30万公里;
(九)特种作业车辆、轮式特种机械车辆行驶50万公里;
(十)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