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现在很多公司都有合伙人,但有些股东会偷偷摸摸地出资,大摇大摆地架起一副大股东的身份去开会分股红。针对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该段内容提出了教大家抽逃出资的认定方法。
法律分析
现在很多公司都是有合伙人的,大家凑钱创业已经不是什么出奇的事情了。但有些股东却做些偷鸡摸狗的事情,装模作样地出资,却暗地里抽起资本,大摇大摆地架起一副大股东的身份去开会分股红。下面我们就来教大家抽逃出资的认定吧。
拓展延伸
股东抽逃出资的警惕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各种手段将原本应该用于公司发展的资金抽回自己腰包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对公司和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向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抽逃出资的董事。
3.向公司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其申请撤销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公司或债权人发现这种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合伙创业,出资公平、利益共享是基本的信任。但有些股东却利用这种信任,暗地里抽资逃逸,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对偷逃出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打击,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创业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