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司法鉴定书面陈述意见应包括医疗和法律两方面内容,抓住主要问题,简明扼要地阐述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陈述时要保持低姿态,围绕重点问题展开,实事求是地回答鉴定人的提问,尊重鉴定专家。
法律分析
申请医学司法鉴定书面陈述意见应当包括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和分析,要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力求简明扼要。
司法鉴定书面陈述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
2、对医疗事故的争议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原因力。
参加鉴定会时要注意:
1、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换取鉴定专家的同情心。
2、陈述应该围绕重点问题展开,对陈述的问题最好有病历和医学权威著作佐证。
3、对鉴定人的提问回答要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能强词夺理,一定要注意尊重鉴定专家。
拓展延伸
医学鉴定中当事人书面陈述的重要性及要求
医学鉴定中,当事人书面陈述具有重要性,它是当事人表达自己观点、提供相关证据的重要途径。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应当真实、详尽,并包含对自身病情、治疗经过、医疗记录的详细描述。此外,书面陈述还应包括对鉴定问题的回答、对相关证据的解释和呈现。要求当事人书面陈述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确保内容准确、清晰,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应尽量客观、全面地陈述事实,避免夸大或歪曲。书面陈述的重要性在于为鉴定机构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其进行专业的医学鉴定工作。
结语
医学司法鉴定书面陈述意见应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和分析,要精准阐述主要问题,力求简明扼要。其中,当事人身份和联系方式,医疗事故的争议焦点,事实依据,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其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都应明确表述。在参加鉴定会时,要保持低姿态,展示弱者地位,围绕重点问题陈述,并提供病历和医学著作佐证。对鉴定人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尊重鉴定专家。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在医学鉴定中具有重要性,应真实、详尽地描述自身病情、治疗经过和医疗记录,并遵循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这样的书面陈述能为鉴定机构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促进专业的医学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