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发高温补贴的处理方法:职工和用人单位对高温津贴存在争议时,可申请劳动仲裁,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补发,违规者将面临罚款。双方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职工可投诉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此外,高温工作有相关规定,如达37℃以上应暂停工作,孕妇不能在33℃以上工作环境下工作,中暑导致死亡被视为工伤等。高温津贴发放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分析
一、企业不发高温补贴怎么处理?
随着各地高温津贴陆续进入发放期,多地将开展检查督促落实。各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的支付情况成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应发放高温津贴存争议,则可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所以,如果你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而单位拒绝发放,一定要站出来说“不”。你可以拨打电话进行投诉,或者向用工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二、高温还有哪些规定?
1、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哪些企业应该发放高温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结语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应当遵守高温津贴的发放要求。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对高温津贴的发放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对于高温工作的规定,包括停工、轮休等措施,以及对孕妇工作环境的限制。此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发放高温补贴。如果您遇到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记住,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