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编制什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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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4:17:30
组织编制什么规划
法律分析: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导读法律分析: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法律分析: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组织编制什么规划
法律分析: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