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城市行政区划的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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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04:36:32
县级市城市行政区划的决定机关
法律分析:中央,现阶段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导读法律分析:中央,现阶段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法律分析:中央,现阶段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县级市城市行政区划的决定机关
法律分析:中央,现阶段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