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开设经营赌场。
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一、代理有罪吗
代理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该罪名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加,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开设赌场”。当然开设赌场罪也是结果犯,有立案起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员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所以,只能说代理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