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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法医咨询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4: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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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法医咨询

法律分析:法医学鉴定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特别是在刑事、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尤为突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从2005年10月1日起不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一律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重点就转移到对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上来,避免了自审自鉴的不良影响。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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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法医学鉴定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特别是在刑事、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尤为突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从2005年10月1日起不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一律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重点就转移到对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上来,避免了自审自鉴的不良影响。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法律分析:法医学鉴定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特别是在刑事、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尤为突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从2005年10月1日起不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一律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重点就转移到对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上来,避免了自审自鉴的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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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医学鉴定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特别是在刑事、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尤为突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从2005年10月1日起不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一律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重点就转移到对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上来,避免了自审自鉴的不良影响。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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