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森林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二、森林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四、上级森林、森林分局、森林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五、森林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林业行政处罚有财产罚和行为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林业行政处罚滥伐依据是什么
林业行政处罚滥伐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也有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六条也有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案件中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行政处罚案件终止调查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咨询解答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终止进行调查的情形包括:行政案件中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死亡的;或者具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如果具有上述情形的,经派出所、县级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应当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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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派出所、县级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具体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当事人应当在送达的15日内进行缴纳罚款款,如果有意见可以进行行政的复议,最迟不超过三个月。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