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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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05:51:09
抚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区别
法律主观。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的不同之处有:收养关系是因为收养的成立而建立的,抚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的;抚养关系人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而收养关系人之间适用抚养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导读法律主观。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的不同之处有:收养关系是因为收养的成立而建立的,抚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的;抚养关系人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而收养关系人之间适用抚养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法律主观:
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的不同之处有:收养关系是因为收养的成立而建立的,抚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的;抚养关系人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而收养关系人之间适用抚养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抚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区别
法律主观。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的不同之处有:收养关系是因为收养的成立而建立的,抚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的;抚养关系人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而收养关系人之间适用抚养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