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主任,人员组成应为单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1、行政部门代表
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职工代表
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二、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包括专业背景、经验和素质等方面。首先,他们通常需要具备法律、劳动法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准确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规。其次,他们应具备丰富的劳动法律实践经验,能够熟悉和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此外,作为仲裁员,他们需要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并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调解能力。此外,道德操守、诚信和保密等方面的素质也是必备的条件。总之,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公正中立和良好的素质,以确保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由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中,行政部门代表包括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和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公正中立和良好的素质,以确保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