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其主要处理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纠纷、辞退、工时休假、报酬等问题。其职责包括聘任仲裁员、受理案件、讨论重大案件、监督仲裁活动。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可在15天内向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什么组成
1、行政部门代表
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职工代表
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处理的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纠纷、辞退和辞职争议、劳动保护问题、工资和赔偿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任和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讨论重大争议、监督仲裁活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在15日内向提起诉讼。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