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都存在补充侦查的情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最多可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法院决定,最多可进行两次,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法定量刑情节但证据不足时,应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律分析
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次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但是该建议以2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合议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拓展延伸
补充侦查的形式及适用场景
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而进行的补充调查活动。补充侦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勘验、搜查、鉴定、监视、抽样取证等。不同形式的补充侦查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适用场景。例如,在涉及复杂经济犯罪的案件中,可以通过财务审计、调取银行账户等形式进行补充侦查;而在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中,可以通过卧底、蹲点等形式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结语
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都存在补充侦查的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补充侦查完成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延期审理,但次数不得超过2次。人民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时,应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