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派生分立导致原公司资本减少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因为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已提供了保护。公司分立与合并程序相似,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分立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债务按资产比例分担。分立需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否则不生效,债权人可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合同订立后分立的,分立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和义务。
法律分析
公司派生分立需不需要减资
当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导致原公司资本减少时,原公司减资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因为法定减资程序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而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已经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保护,因此也就不再需要减资程序。
公司分立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2.无司分立是否导致原公司债务转移,都必须经过全体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分立不对其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分立程序中虽然也设置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4.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结语
根据公司派生分立的特殊性,原公司减资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因为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已经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保护。公司分立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与债权人有另行约定。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没有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基本一致,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总之,公司分立是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分立后的企业需承担约定的连带责任,并按照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规和本级规定须经本级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