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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游览场所应当体现什么性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3: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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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游览场所应当体现什么性质

法律主观。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法律客观。《旅游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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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法律客观。《旅游法》第四条;


法律主观:

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

法律客观:

《旅游法》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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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游览场所应当体现什么性质

法律主观。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法律客观。《旅游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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