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清偿债务的合伙人的追偿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等,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其需要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一、请问有什么构成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另外,民法典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权利对所有合伙人是否都有效呢
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的,该主张对所有合伙人有效。债权人只要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即向各合伙人主张权利,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公司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损失怎么认定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使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债权人可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予以清偿,该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先行清偿所余债务。由于该债务既包括偿债合伙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也包括企业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所以,当他代为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余额后,他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他们各自的债务份额,弥补他因代偿债务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