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4条规定了挪用公款和非法营利活动的刑罚标准,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划分。数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数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对于非法营利活动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需考虑行为动机和作案方式,由司法机关判断。
法律分析
(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是要以刑法入罪的,对于营利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不包括非法营利活动,有些人认为非法、合法的只要是营利活动都算,具体实践时需要根据行为过程进行判断,考虑行为动机和作案方式,由司法机关予以定夺。
拓展延伸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范围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范围如下:根据挪用公款数额的大小,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如果数额较大,即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即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挪用公款罪还涉及到追缴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范围的具体适用,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的解释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定。
结语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情况,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涉嫌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情况,则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数额更大的情况,如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非法活动或500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是刑事犯罪,具体判罚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解释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