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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4: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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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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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公司法中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效果与适用范围

公司法中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效果与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制度使得公司法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视为与其股东或管理层分离的实体,从而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追究公司法人责任的手段。其次,该制度可以防止公司法人滥用法人身份,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此外,该制度适用范围涵盖了公司法人的各种违法行为、恶意欺诈、违反公司章程等情形。总之,通过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能够更好地平衡公司法人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

结语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引入,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追究公司法人责任的手段。它可以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违法行为、恶意欺诈、违反公司章程等情形。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能够平衡公司法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具体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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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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