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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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14:20:59
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导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