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草原被破坏,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