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处理方式及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和143条,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或按撤诉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而是依照最高意见第93条,可以缺席判决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
一、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
如果收到传票,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第一开庭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人民的诉讼活动是原则,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况(如重病住院),否则必须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二、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结语
离婚诉讼中,被告拒不出庭时,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然而,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对于不愿出庭应诉且不向提供书面离婚意见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出庭的,可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和第143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并可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