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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税务登记时需要哪些资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2: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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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税务登记时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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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6、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 、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 税务登记证 (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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