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和逮捕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在逃避法律责任下落不明。批捕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方法无法防止社会危险性且有逮捕必要。
法律分析
一、批捕在逃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批捕在逃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2、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通缉令是指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二、批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批捕在逃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逃时,机关可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追捕;通缉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通缉令应详细描述被通缉人的特征和犯罪事实,并附照片和公章;批捕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且有逮捕必要。根据这些规定,机关可依法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确保社会安全与公共利益的维护。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