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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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09:44:02
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穗纳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悔伏的特点。【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碧族携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导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穗纳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悔伏的特点。【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碧族携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穗纳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悔伏的特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碧族携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穗纳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悔伏的特点。【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碧族携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