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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0: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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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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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如果对上一级交管部门维持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不服的,可以在开庭的时候,向提出异议,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

法律客观: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 交通肇事逃逸 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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