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出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一.人民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二十二.人民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七十一.上级人民依法监督下级人民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的执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