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