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上海市生育保险金的申请条件、注意事项和办理流程。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等证件,并注意细节问题。办理流程包括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
法律分析
以下是在申请生育保险金时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注意事项:
生育保险金申请条件:
1. 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的生育妇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a.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b.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在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c.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d. 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e.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f.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注意事项:
1. 如果申请人的单位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则无法申请生育保险金;
2.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妇女,或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自由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或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3. 申请人必须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4. 申请人必须是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或者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上即可.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我复印了夫妻双方的,以备万一,她们直接都收了.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每页我都复印了:)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这个交怪MM要搞错的,是一式几联的那张,有一联还是交给单位的,不要和BB的出生医学证明绿卡搞在一起啦.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大家记住,一定是存折卡,不是信用卡哦.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保险怎样办理?
(一)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二)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三)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四)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中山南路865号6楼63689900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山南路63673001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50879091
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62573913(我是在这里办的,靠近曹阳路)
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59620854
现在各区社保中心的电话都是12333,没有直接的电话可以查询.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六.上午9:00-16:30。
拓展延伸
上海市生育保险金如何办理?
根据《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上海市生育保险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 在就业单位就业的职工,应当自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个月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2. 失业的或者自谋职业的城镇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后1年内,应当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
3.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
4. 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医学诊断证明,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5. 失业的或者自谋职业的城镇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后6个月内,应当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医学诊断证明:
(一)失业人员应当提供失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证明;
(二)自谋职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证明;
(三)在就业单位就业的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证明;
(四)在失业期间或者失业后6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提供医疗保险证明;
(五)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医学诊断证明。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时,应当缴纳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费。
(一)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后6个月内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的,免收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费;
(二)其他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的,按下列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费:
(1)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后1年内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的,免收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费;
(2)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后6个月内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的,按下列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费:
(1)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按下列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费:
(1)分娩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个月计发;
(2)流产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个月计发;
(3)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个月内未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个月计发。
(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或者失业后6个月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按下列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费:
(1)分娩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个月计发;
(2)流产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个月计发;
(3)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个月内未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个月计发。
(4)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或者失业后6个月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按下列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费:
(1)分娩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个月计发;
(2)流产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个月计发;
(3)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个月内未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手续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个月计发。
结语
申请生育保险金需要提供哪些证件和注意事项?
申请生育保险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注意事项: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 根据个人情况,可能还需要携带其他材料,如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的同意生育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等。
注意事项:
1. 如果申请人的单位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则无法申请生育保险金;
2.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妇女,或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自由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或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3. 申请人必须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4. 申请人必须是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或者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