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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未按章程经内部决议的效力认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5: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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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未按章程经内部决议的效力认定

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诉讼案件中,时常会遇到公司以对外担保未按公司章程经股东会等内部决议为由主张无效,在实务当中法院也有不同裁判观点导致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对这一争议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处理,故笔者认为学习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观点一:未经股东会等内部决议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代表观点案例。案例索引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字1006号民事裁定书】襄阳骏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与加金杰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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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诉讼案件中,时常会遇到公司以对外担保未按公司章程经股东会等内部决议为由主张无效,在实务当中法院也有不同裁判观点导致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对这一争议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处理,故笔者认为学习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观点一:未经股东会等内部决议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代表观点案例。案例索引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字1006号民事裁定书】襄阳骏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与加金杰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诉讼案件中,时常会遇到公司以对外担保未按公司章程经股东会等内部决议为由主张无效,在实务当中法院也有不同裁判观点导致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对这一争议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处理,故笔者认为学习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观点一:未经股东会等内部决议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效力

代表观点案例:

案例索引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字1006号民事裁定书】襄阳骏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与加金杰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裁判观点:关于骏盛公司与裕景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该规定属于公司对内的程序性规定,其并未规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此负有审查义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影响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应严格区分公司的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否则会损害交易安全。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应当不受公司内部程序性规定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意在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以及股东会的决议,是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不能约束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第三人无义务审查是否已经召开股东会,亦无义务对于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提交股东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是否为公司股东,均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加金杰即使为上述两公司的股东,其无权控制股东会的召开。欠条亦未约定应当以提交股东会决议作为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骏盛公司与裕景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类似案例索引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0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观点二:未经股东会等内部决议公司对外担保无效

代表观点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633号民事裁定书】河北敬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永年县圣帝隆房地产有限公司、邯郸市兆亿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裁判观点: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在涉案中最高法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法定限制,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规定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时,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表见代表,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为善意。具体到本案,谢利明在代表圣帝隆房地产公司向敬业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时未提供《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圣帝隆房地产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而敬业担保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专业机构,本应对谢利明是否越权尽到更为谨慎的审查义务,但其并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不构成善意。与此相应,谢利明越权出具《反担保保证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该保证书对圣帝隆房地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审判决关于敬业担保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圣帝隆房地产公司不应对谢利明的越权担保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敬业担保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笔者观点:

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众多相关案例发现,法院的裁判观点一般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认定的因素未经股东会等内部决议对外担保有效,而对于不构成表见代理或不构成善意的一般认定为无效,因此可以发现是否善意成为判断是否有效的一个关键因素。而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明确列举了四项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据此,笔者个人认为九民会议纪要实对判断善意标准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是为了更好的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进一步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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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未按章程经内部决议的效力认定

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诉讼案件中,时常会遇到公司以对外担保未按公司章程经股东会等内部决议为由主张无效,在实务当中法院也有不同裁判观点导致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对这一争议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处理,故笔者认为学习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观点一:未经股东会等内部决议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代表观点案例。案例索引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字1006号民事裁定书】襄阳骏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与加金杰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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