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一篇有关离婚冷静期购买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A男和N女离婚,二人协商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的第二天,N女向案外人借款购买了一辆汽车。在二人领取了离婚证后,A男得知N女购买车辆的情况,遂起诉要求分割该汽车,认为该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经审理后,法官认为该车辆是N女借款购买自用,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男无权分割。
针对这类案件,我认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在于取得该财产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是否使用家庭共同财产购买两方面。结合本案,N女购买车辆时是问案外人借款购买,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而作为丈夫的A男对购买车辆一事不知情也并未出资。另外,N女购买车辆时已与A男处于离婚冷静期,该车辆的使用和购买意图也并未体现为了“家庭共同使用”的目的。所以,该车辆并不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不过,在此也多说两句,本案中N女并未使用A男或原家庭小客车摇号指标等情况,如果涉及这些信息时,则应考虑A男以及家庭因素的内容,而不能单从出资和车辆使用的角度衡量了。
总之,案件各有不同,案例仅供参考,遇到法律问题还是要找专业律师把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