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地方性行规的制发应由地方和地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够设定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