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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否需要经特别约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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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否需要经特别约定?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一般需要经过特别约定方可生效。但是,具体情况需根据合同条款和当地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买受人的需要,在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承保交通事故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载明承保的范围、限额、免赔额、免赔期、赔付方式等内容,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威胁行为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不当行为,损害对方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总之,在签订交通保险合同时,附加条款的确认和约定需要特别关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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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一般需要经过特别约定方可生效。但是,具体情况需根据合同条款和当地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买受人的需要,在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承保交通事故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载明承保的范围、限额、免赔额、免赔期、赔付方式等内容,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威胁行为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不当行为,损害对方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总之,在签订交通保险合同时,附加条款的确认和约定需要特别关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一般需要经过特别约定方可生效。但是,具体情况需根据合同条款和当地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买受人的需要,在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承保交通事故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载明承保的范围、限额、免赔额、免赔期、赔付方式等内容,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威胁行为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不当行为,损害对方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总之,在签订交通保险合同时,附加条款的确认和约定需要特别关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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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否需要经特别约定?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一般需要经过特别约定方可生效。但是,具体情况需根据合同条款和当地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买受人的需要,在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承保交通事故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载明承保的范围、限额、免赔额、免赔期、赔付方式等内容,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威胁行为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不当行为,损害对方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总之,在签订交通保险合同时,附加条款的确认和约定需要特别关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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