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一、医疗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一项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医学会受理时间以及作出鉴定结论均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此来监督医学会的工作进度,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后,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而医学会应当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医疗鉴定去哪里做
法律规定医疗鉴定去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